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
2019/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评价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实施。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工作仅对协会的单位会员开展,对非单位会员的造价咨询企业暂不进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中企业委员占半数以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
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管理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协会和专委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定权限内,核查参评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评价指标赋分,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中价协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价协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宽,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三)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较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四)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价纪律,热心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会议,并按规定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二)评价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本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如与被评价企业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三)评价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对外接受有关信用评价情况的查询;
(四)不向外泄露其他评价委员的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为;
(六)评价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参评企业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参评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信用评价工作时,应及时向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人请假,批准后方可缺席。
第三章 评价内容、程序和费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基础指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分支机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特色等。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工作本着服务会员,为行业推优,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评价工作暂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公布、利用信用信息,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应保证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