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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2019/05/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章程》、《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及《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二)资深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四)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第六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个人会员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4.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每年30学时网络教育培训;

  5.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6.在《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7.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8.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二)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参与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5.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6.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7.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九月份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省级协会)或直接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级造价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四)免收荣誉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或各省级协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连续四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原《会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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