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2019/05/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章程》、《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及《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二)资深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四)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第六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个人会员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4.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每年30学时网络教育培训;
5.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6.在《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7.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8.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二)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参与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5.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6.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7.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九月份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省级协会)或直接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级造价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四)免收荣誉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或各省级协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连续四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原《会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