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2019/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管理,维护单位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单位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按照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会员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8年3月21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施行。原《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