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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25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范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以下称中价协)依据《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依据中价协理事会决定设立,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中价协聘任。


  第三条 调解中心由中价协直接领导,业务上实行独立运行,对外以调解中心名义开展工作。


  第四条 调解中心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为服务宗旨。


  第五条 调解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行业调解制度;

  (二)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三)负责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四)开展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方面相关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五)协调对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

  (六)履行中价协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调解中心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托,组织案件调解;

  (二)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案件调解;

  (三)协助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四)负责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工作和业务交流;

  (五)组织或承担调解过程中需要实施的其他工作;

  (六)办理中价协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调解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中价协任命。


  第八条 调解中心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调解中心日常管理;

  (二)执行中价协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九条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业务,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调解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由调解中心主任提出建议人选,由中价协聘任,并与中价协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中价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解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聘请非专职工作人员,非专职工作人员由调解中心主任决定,并按照中价协非专职人员要求签订工作协议,其交通、工作餐等有关待遇,参照中价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按照中价协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账户纳入中价协财务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中价协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收入与支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停办、调整或整合调解中心的,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撤销解调中心。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

  (二)超出中价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价协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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