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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对山西某高校土石方工程结算方法和原则进行评审
2020/12/03


近日,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对山西省某高校工程招投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原则存在的差异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涉案工程为土石方工程,山西省某高校作为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6800万元。施工合同对变更价格的确定、中标价格的适用等进行了约定,但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工程完工以后,发承包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合同结算原则及结算价款支付发生争议,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山西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涉案工程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鉴定的工程造价约2.6亿元。发包人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与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规定不一致,对本案工程造价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对本案工程的计价原则进行技术评审。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评审)规则,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虑到案情复杂且争议额较大,调解委员会抽选了3名具有丰富经验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和仲裁案件审理经验的调解员作为评审专家。在召开评审会议前,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专家讨论评审方案和研判案情,要求专家认真查阅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地址勘察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施工等申请资料,确保对案件证据材料事实充分了解。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评审会议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线上会议由申请人向评审专家介绍案情,陈述事实和理由,专家就关键事实向申请人询问;线下由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分别交换意见。经充分讨论和反复沟通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出具了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从招投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差异及其对工程结算结果影响两个方面展开,结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客观的展示了造价(价款)差异的主要原因,为申请人提供了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专业意见。

申请人将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提供给二审法院参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申请人对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和各位专家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表示感谢。建设工程的结算原则和结算方式的直接关系着各方主体的经济利益,实践中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招投中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调解员“智囊团”强大力量,妥善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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