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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中价协对某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评审意见
2020/08/03


近日,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对湖北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指派工作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庭审中,法院采信了中价协专家评审意见,要求鉴定机构根据评审意见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涉案工程为湖泊清淤工程,因合同结算及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湖北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涉案工程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总承包人认为鉴定结论无法反映真实的工程造价,申请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对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评审。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认为评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根据调解规则及案件情况,确定3位熟悉市政和水利专业工程、具有丰富仲裁经验的仲裁员担任本案评审专家。专家认真查阅申请资料、熟悉案情。由于临近法院开庭,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积极协调评审专家时间,多次组织意见交流,确保评审会议前的有效沟通。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案进行线上评审。专家听取了申请人案情介绍,并就案件事实及疑问询问了申请人,在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评审工作结束后,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应申请人请求,指派工作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了解的有关情况和涉案项目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询问了鉴定人员,指出鉴定报告存在的若干问题。合议庭基于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证人意见等,当庭宣布不采信该司法鉴定报告,并要求鉴定机构对照问题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着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实践中存在鉴定报告成果文件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开展技术评审,不仅有助于司法机构查明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受理当事人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发生的造价及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调解造价纠纷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行业协会、有关部门、机构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模式,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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