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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5月起施行
2010/05/14
 

    来源:中国建设报

 

  自5月起,多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主要涉及保障房建设、出租车管理、公共建筑节能、城市排水等方面。

 

  海南:保障房任务不完成官员要离岗

 

  海南版“国十一条”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而且保障性住房任务不能完成的,地方政府官员将要调离。

 

  海南版“国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海南省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开发企业须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省财政从市、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0%%部分以及省和市、县一般预算新增财力部分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2010年新建10.09万套保障性住房。

 

  广东: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关于经营管理,本办法规定,各地应当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同时,办法也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界定。关于从业资格规定,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关于车辆管理,本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其出租汽车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关于营运管理,本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界定。

 

  河南:政府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节能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相比,该办法突出细化了3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政府投入,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节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其次,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及对不按规定实施节能的公共机构的处罚措施,做到责任落实、奖罚分明。再其次,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已将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今年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山西太原:城市排水出新规

 

  于今年3月底经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是《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1年8个月后,由政府规章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该条例的出台不仅弥补、充实和完善了《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缺憾与不足,更主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太原市城市排水事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难题,将为市城乡管委会打造“数字城管、法制城管、服务城管、和谐城管”,特别是在城市排水管理方面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共7部分47款,最大的亮点是新增了“再生水利用”,将其作为一项条款充实进来,提出了“再生水利用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目的,实行重点发展工业用水、扩大农业灌溉、增加环境用水、鼓励市政杂用的原则”。这是首次对再生水集中利用提出了目标和方向,将为污水处理厂达标合格出水的再利用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也为太原市今后整合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积极的作用。(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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