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建价站(2009)2号
苏建招办(2009)6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处):
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有条件的市可以推行网上备查。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四、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发布要求
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发布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方式。
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反映发布期的建筑市场价格水平,宜采用发布期前三个月内的中标工程。通过对多个工程的中标价与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办法计算出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测算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中应至少包括建筑工程、单独打桩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其他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工程,每种类型至少测算三个工程。
各市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在发布前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
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具体实施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联系。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