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进行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协会概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协会概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命名厦门等11个城市为第四批“节水型城市”,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城市要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它城市要以受表彰的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第四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四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福建省厦门市
辽宁省沈阳市
江苏省南京市
湖北省武汉市
江苏省无锡市
安徽省黄山市
四川省绵阳市
陕西省宝鸡市
江苏省吴江市
山东省胶南市
山东省寿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