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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造价站关于王金强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通报
2009/01/12

浙造人管(2008)3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处: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浙造人管[2007]1号)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的规定,现将王金强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通报如下:

 

    1、王金强(造价员编号:浙060030607),从业单位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金强于2003年负责长兴大剧院工程编制标底、预算,审核预算、结算等工作期间,减少工程款核减额收受好处;2007年3月负责编制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弱电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期间,泄露标底收取好处。2008年10月30日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义刑初字第1253号]。根据《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有关规定,注销王金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2、骆香珍(造价员编号:浙060G31270),从业单位为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香珍在义乌市机场三期一标绿化工程项目中,借用到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结算,违反《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骆香珍全省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档案,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公示一年。

 

    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保障我省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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