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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以市场机制促建筑节能发展
2008/04/18
  

 

 

    2008年3月31下午,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副主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在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综合论坛上发表题为《中国建筑节能现状与政策》的演讲,他提出,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以市场机制促建筑节能发展。

  赖明说,目前,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政府要用较高的成本支出以维持全面的管理和监督。经济激励政策给予了市场主体较高的自主权,能使市场主体节能行为获得利益,可有效降低政策执行受阻和寻租行为的可能性,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实施成本低,但效果显著。

  近年来,为落实中央提出的节能减排战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支持力度,仅2007年就安排资金约18亿元。

  赖明坦言,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对于建筑节能工作的促进作用非常大,但在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支持建筑节能的财政税收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我国曾有节能建筑可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但此税种已于2001年1月1统一执行零税率,严重制约了节能建筑投资的积极性。对购房者也没有购买和使用节能建筑的优惠政策。二是节能评估检测的能力有待提高。对实施节能措施的建筑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能耗测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体系还处在试点阶段;对高效节能技术进行评估、检测、认证的机构能力不足,缺少对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评估的手段,这些都影响了建筑节能的测评,进而影响激励政策的推行。三是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体系还不成熟。对于采用节能措施的生产商和消费者还不能提供完善的服务。

  建筑节能离不开市场这只手。赖明指出,我们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即主要利用公共财政支持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健全和制定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

  赖明建议,要完善财税政策,以市场机制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同时,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如对大型公共建筑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施超定额使用能源加价的政策。

  二是建立和完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税收体系。通过税制促使消费者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系。如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非节能建筑执行非零税率;在开征物业税后,对购买节能建筑的用户,实行减免物业税的政策;对建设低能耗及绿色建筑,规模化、一体化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单位,适当给予减免所得税等政策。  三是要注重中央与地方的结合。在分级财政的体制框架下,中央和地方具有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及其财税手段。推进建筑节能应该充分调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积极性,明确赋予其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要求。

  四是完善建筑能效标识体系。一方面,强制性地将最低能效标准作为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最低门槛;另一方面,采用能效标识的方法,鼓励建造更加高效的建筑,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建筑。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限制低效产品、激励高效产品占领市场的目的,也为节能激励措施的制定提供了定量指标和衡量指标。

  五是完善建筑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机构作为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具有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作用。政府支持节能的财税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有相应的、健全的服务机构起媒介和辅助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制定对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有利的政策,制定对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激励政策,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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