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函[2008]58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我部在总结供热计量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并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长春市、大连市、兰州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唐山市、承德市、威海市、德州市、招远市等12个城市为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为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北方地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11个基本完成了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同时有30多个城市进行了热计量试点,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超过了4000多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从总体看,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采暖能耗没有明显下降,距离完成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实践证明,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必须立即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用先进典型引路,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把节能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宗旨,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尽快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切实降低供热能耗,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
(二)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原则;
2.政府办公机构和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3.新建建筑必须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原则;
4.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国家奖励资金推进既有建筑供热采暖计量改造的原则;
5.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6.用户满意的原则;
7.鼓励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实到实处;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2008年采暖季前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9年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三)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监管体系,做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给予供热。
(四)2008年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15%。
(五)选择科学、合理的热计量技术路线,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热计量装置。
(六)合理制定“两部制”热价和热计量收费办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采暖费个人账户,实行采暖费由银行代收的收费办法。
(七)示范城市在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方面都有明显提高。实施热计量后,要让参与热计量节能用户减少采暖费支出,获得节能经济效益。
四、主要工作内容
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
加强组织和协调,成立以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责任,开展具体工作。
(二)调查供热现状和统计供热能耗
1.供热基本状况调查:包括热源(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地热以及燃气、电供热等)、输送管网、热力站、室内采暖系统情况。
2.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城市建筑面积,节能建筑比例等。
3.供热能耗调查:城市供热总能耗和建筑平方米平均能耗标准(燃料、电、水)。
4.热计量状况调查,近3年城市每年达到热计量标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建筑面积。
(三)编制供热计量规划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节能减排的任务目标,编制“十一五”期间城市供热计量规划。规划应包括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计划。
(四)制定2008年度实施计划
依据当地“十一五”供热计量规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示范工程,制定2008年实施计划。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2008年要达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北京市1000万平方米,天津市800万平方米,长春市200万平方米,大连市200万平方米,呼和浩特市100万平方米,兰州市100万平方米,包头市100万平方米,唐山市110万平方米,承德市100万平方米,威海市100万平方米,德州市100万平方米,招远市50万平方米。各示范城市到2010年底必须完成国家、省分配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任务。
(五)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和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