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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8/03/21

建标[2008]57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7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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