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8]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