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8]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