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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8/03/03

为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近日,北京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对象、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和销售、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该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该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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