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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本月起施行
2011/01/13

  来源:中国建设报
    自今年1月起,多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主要涉及纠纷调解、工伤保险赔偿、物业管理、农民工权益维护、城市建设环境和安全等多个方面。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注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该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几个方面的“亮点”。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 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增加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加大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为业主保驾护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源头上为业主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保驾护航,同时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戴上了“紧箍”,保证了物业承接查验合法的运作。
  往常,在开发商交房时由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尚无法共同行使权利,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付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业主共同权益和共有财产得不到保护。为此,该办法首先明确了物业承接查验的时间应当是物业公司承接新建物业前,再明确承接查验的主体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还规定了承接查验的内容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此外,该办法规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授权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履行代全体业主查验的职责。这就明确了物业公司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代言人,也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责任人。

  长春针对专项维修资金立法
  自今年1月1日起,《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以往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以购房款为基数,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这种标准明显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购房款的构成中既包括建安成本,还包括土地成本、税费、利润等等,同时房价还受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影响,而物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主要为建安成本,对于同一城市、同一时间段的房屋而言,相同面积的房屋虽然房价不同,但发生的维修费用应是相同的,那么交存的维修资金就应该相同;而以购房款为交存基数,相同面积房屋会因售价不同而交存额不同,这就显失公平。因此,以“建安成本作为基数、按照建安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维修资金”更加科学合理。按照这一理念,该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拉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拉萨市制订出台了《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不诚信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该办法要求,施工企业招用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文本共一式两份,由施工企业和民工各持一份。同时加强对施工企业与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该办法还要求,凡在拉萨市施工的建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群体 3人以上 到政府部门投诉经核查属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2次或2次以上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予其停止参加招投标6个月的处罚,并重新核查该企业资质;核查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给予降级或吊销证照的处罚。

  南宁两条例规范城市建设环境和安全
  自今年1月起,南宁市施行了新修订的《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旨在维护城市环境和安全。
    新修订的《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户外广告的概念,确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要求,注明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安全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并就因公共利益撤回户外广告许可的补偿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还针对拒不执行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决定的情形规定了代履行措施,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进一步增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向着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迈进提供了法律保障。《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主要针对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未明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现象明显、涉河建设项目缺乏统一规划、河道内监督管理和保障还有所欠缺等突出问题,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内容,推行水域占用补偿机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强制权以强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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