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的精神,做好今年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的要求,标准定额司于2011年3月10日在北京召开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会议(以下简称统计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相关负责人以及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的负责同志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王志宏司长、徐惠琴副司长,中价协马桂芝秘书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会议由标准定额司造价处处长杨丽坤主持。
王志宏司长在讲话中阐述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强调了建立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性,并且要求各统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依法及时的上报统计数据,认真落实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
徐惠琴副司长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的具体工作,提出5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三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四是确保填报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五是加强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及评价工作。
马桂芝秘书长在讲话中代表中价协表态,将配合标准定额司全力做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
会议代表结合前一时期试填工作,交流了工作情况并对《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提出了有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若干问题,为了更好的指导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经我司汇总研究后纪要如下:
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状况(建造3表)中的问题
1、在第一款 “(一)按专业分类”中,凡是分类中未涉及的专业工程,如古建、园林、风电、机械等收入均可计入代码为53的“其他”栏中。
2、在第二款“其他业务收入”所列各项中未涉及的业务,如设计院的勘察设计业务,建行的金融业务等,均可计入代码为65的“其他”栏中。
3、对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设计院,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业务。
二、关于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中的问题
1、第17项“企业设立分公司数”的指标解释应为:“指企业所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的数量”。
2、第18项“企业首次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时间”的指标应为:“企业首次取得现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时间”;其指标解释应为:“指企业第一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时间按标准格式填写,如(**年**月))”。
3、第19项“期末企业人员合计”的指标解释应为:“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对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行政人员是指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行政人员。”
4、第20项“正式聘用人员”的指标解释应为:“指人事关系在本企业且由本企业支付劳动部门要求缴纳的强制性保险或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的人员。”
5、第66项“完成的造价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总额合计”的指标解释应为:“指报告期内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造价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标的额”。
三、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的登陆方式
各省级统计管理机构可以用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的加密锁登陆,没有加密锁或加密锁丢失的可以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技术支持联系办理加密锁事宜。
企业可以通过加密锁和用户名两种方式登陆系统,详情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首页。
各地区各行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在收集、汇总、上报统计数据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建办标函950号文和本次会议纪要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今年的统计工作。
联系人:程文锦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