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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规本月起开始施行
2010/12/09

来源:中国建设报

    自12月起,多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国家性、地方性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涉及精神赔偿、商品房预售、水环境保护、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等多个方面。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成为历史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已成为历史。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2月1日起,北京实施新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今后,北京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开发商提交的预售方案中必须将房价、折扣等信息上报,并在售楼处公示。
  该通知要求,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不但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还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封顶和竣工交付时间、预售计划、每期开盘的时间、房屋套数以及采用何种预售方式等内容。
  通知还要求,预售方案中要包括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开发商要明确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发生后,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通知中明确,今后,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还应包括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优惠幅度,开发商自留商品房的楼号、房号、套数等信息,以防止捂盘惜售、内部认购等违规销售行为的出现。同时,商品房预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发生变更的,开发商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变更内容1个月,并告知已购房人。公示期内有争议的,暂缓办理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拒不进行书面回复或整改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上签约,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曝光。
  保护辽宁母亲河有法可依《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对辽河“划区设局”的新体制给予确认和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多龙治水、分段管理、条块分割”的传统模式。
  该条例作为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是辽河保护区的“立区之本”,是今后辽河干流治理保护各项工作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是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辽河保护区内开展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
  该条例对各级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和支持辽河保护区工作的义务,规定了辽河保护区内禁止和许可事项及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还对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作出了明确注解。

  珠海针对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施行两办法
  自12月1日起《珠海市农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农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这两个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行为,使得农民宅基地建房更加有质量安全保障。自此珠海市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将有规章可依。《珠海市农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部门,所有的宅基地住宅建设必须首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珠海市农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宅基地工程每户不得高于5层,总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设计、施工人员必须有相关资质。
  上述两个办法各自有自己的亮点:第一个是规划报建的办法,其启动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么一个许可程序,使得农民建房报建变得有章可循,且最终使这个证件可以作为法律凭证;第二个是建设工程方面报建的管理办法,其主要作用是简化了很多程序,重点是在设计资质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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