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2006/08/28
广东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近日发文(粤建管字[2006]92号),转发了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并提出意见,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械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不得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也不得签定包含此类内容的协议。施工合同中必须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明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