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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006/03/30

--刘志峰同志在全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作出了具体部署。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建设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了以光焘同志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了办事机构,明确了部机关司局的责任;对系统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重点部位和基本特点进行了广泛调研;3月中旬又下发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目的是对全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进一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治理。

 

   近年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三审两交易一服务"源头治理、工程建设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黑名单"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仍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部位,出现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上。如: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一书两证"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资格审批中,收取贿赂,不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违规发放资质资格证书。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设计单位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企业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行贿,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在有的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行贿侵吞国有资产。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损害业主利益。一些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通过给回扣获取业务等。2005年,全国30个省区市建设系统发现并查处的148件经济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到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坚决彻底地铲除这些问题,是加强建设系统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推进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建设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重点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实施方案》,都明确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重点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真正吃透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目标

 

   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二)要把握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治理工作要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二是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1、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工作意见》和建设部的《实施方案》,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并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总体时间要在今年年底前结束。在实施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好自身的自查自纠。其次,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企业在各类经营活动和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企事业要认真查找在经营、财务、购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行政机关要从制度建设方面认真查找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第三,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整改。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和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2、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手软,防止和纠正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治理商业贿赂不搞群众运动,但要紧紧依靠群众,建设部已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各地也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好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也要据实进行举报。二要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三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在起草、修订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有关规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二是深化改革,健全相关制度。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资质资格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城镇房屋拆迁等六项公开办事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完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和招投标制度,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完善市政公用单位的产权改革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三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对各经营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部管社团要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及服务标准等,推进行业自律。

 

   三、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把学习教育和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要按照中央精神,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政策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联系点制度,以点带面,指导工作。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检查。要及时总结并推广经验;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大力开展学习教育。在前一阶段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建设系统内总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十分必要,但也有一些同志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观念。比如,有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会失去市场和客户,影响发展和稳定";有的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是企事业单位的事,与行政机关关系不大";也有的同志认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无规则办事",已成为市场运行的"潜规则",表现出对治理商业贿赂信心不足。各单位要针对实际,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大家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全系统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积极投身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来。

 

   (三)坚持边查边改。建设系统产生商业贿赂,既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行为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缺乏制约、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就要针对这些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阶段、每一环节严格把关。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不管哪个单位,哪个环节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重来,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各单位从治理工作一开始,就要对照中央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把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工作质量。

 

   同志们,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确保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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