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首次为建筑节能定规矩
2006/02/21
由建设部起草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即日起正式开始征询意见,要求各省市等相关部门在
征询意见稿上明确提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节能上的要求,并在销售合同上载明节能信息,否则将被处罚5万元,甚至吊销其资质证书。据了解,这是建设部首次专门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公开立规,该管理办法也已经纳入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计划。
根据《条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同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