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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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简要回顾总结2005年及“十五”期间建设工作,讨论修改《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研究部署2006年的重点工作。会前,曾培炎副总理专门来信,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明年的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既是对我们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也为明年建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建设系统改革与发展取得新进展
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在前几年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进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第一,房地产市场调控初见成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调节住房需求,调整供应结构,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引导开发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遏制。初步预计,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1%,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约7个百分点,低于同期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幅约4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得到控制。在前几年用地量较大的情况下,今年前三季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4.03%。用地结构有所改善。存量土地利用占总量的57.96%,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87个百分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占开发用地的比例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2个百分点。住房价格涨幅趋缓。据对70个大中城市统计,下半年以来,房屋销售价格月环比涨幅平均在0.6%左右。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一些违规交易、非法广告、哄抬房价的案例得到查处。投机性需求得到基本遏制,投资性需求得到一定控制,住房成交结构有所变化,供应结构开始调整。全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上海、杭州等部分城市供求矛盾有所趋缓。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十五”期间,全国城乡住宅竣工面积年均近13亿平方米。预计2005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超过
第二,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力度加大,对遏制盲目扩大城市用地规模、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对实施分类指导,促进东中西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设部会同广东省组织编制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会同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启动了长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加大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分析研究,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加强了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得到强化。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预备名单和濒危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增加到103个,评定并公布了第二批58个历史文化名镇(村)。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和机制不断创新,建立了绿线(绿地)、紫线(历史文化街区)、蓝线(水系)、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制度,4个省(市)实行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16个省(市、区)建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始推行。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5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615个省级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审核,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使用。按照中办要求,组织了国外城市化发展模式与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学习材料,系统总结了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现状、问题和特征,借鉴国外城市化发展经验教训,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政策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第三,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薄弱环节投入加大,城市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提升,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市政公用设施较快发展。预计2005年,全国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2%,燃气普及率82.9%,污水处理率48.4%,生活垃圾处理率54%,人均公共绿地达到
第四,建筑市场秩序、城市综合防灾和工程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建筑业改革不断深化。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发挥。全国有325个地级以上城市(区)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取得进展。多数省市取消了向外地建筑队伍收取管理费的规定,各专业工程市场逐步放开,招投标活动有所规范。清理拖欠工程款年度工作目标基本实现。督促各地政府和企业累计偿还2003年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4亿元,2004年以来建立和完善了按月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到
第五,标准规范引导和科技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和房屋建筑的标准体系,确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框架和发展目标,批准发布各类标准规范1172项,约占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三分之一。2005年,共发布各类标准规范374项,其中,国家标准34项、行业标准125项、地方标准183项、产品标准32项,为历年批准发布标准数量最多的一年。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工作开始起步。印发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编制完成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重要标准规范。组织制定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参与组织制定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得到国家批准。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创新研究和推广使用得到强化。“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管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和40个城市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等重点业务监管系统基本建成并开始运行。建设领域科技含量有所增加,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据测算,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分别达到了37%、38%和36%,比“十五”初期提高了4-5个百分点。
第六,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加强。立法工作力度加大。完成了《建筑法》修订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和协调工作。“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完成。依法治理工作基本实现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目标。编写《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知识读本》,组织“送书到工地”活动,帮助农民工维护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有新的进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了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纲要》五年规划和建设部机关2005年度贯彻实施《纲要》工作计划。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加大了行政复议工作力度。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部署了部机关和建设系统加快建设公开透明、高效廉洁机关的工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进程加快,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适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的要求,经中编委批准,增设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组建工作基本完成。
第七,促进了建设领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动工作机制。以处理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出租汽车稳定等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抓好《信访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完善了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印发了《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设系统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明确了处理信访事件的工作方法和责任主体。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和信访问题领导约谈机制,加强了督查督办力度,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保证了信访渠道畅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在各级政府和建设系统协同努力下,今年截至11月,到建设部上访群众共2752批次、7048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1.2%和76.5%。新发生的同类问题明显减少,绝大多数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都得到了处理,案件息访率达到72.8%。
第八,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才建设工作呈现新局面。扎实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基层党组织得到加强,党员素质得到提高,机关作风进一步改进。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力地推进了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学习宣传北京出租汽车于凯车队等先进事迹,开展了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开展市长培训和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执业资格制度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注册建筑师等9个行业注册人员达到35.5万人。加强了农民工就业培训和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推动实施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165所职业院校开展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设类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深入开展,预计到2005年底,累计培训一线生产操作人员近500万人,鉴定420万人。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还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组织了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应对措施的研究并提出了应对方案,积极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工作,推进了内地与香港执业资格互认工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成功解决了涉台问题,为正式加入相应的国际组织铺平了道路。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协作、支持的结果,是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在做好今年及“十五”期间的主要工作中有以下四点体会:一是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几年来,我们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同时加大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力度,着重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指导农民建房;培育和监管建筑、房地产和经营性市政公用市场,保证质量安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做好与职责有关的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宽视野,加快观念转变、作风转变和工作方法转变,促进行政管理理念创新和职能转变。二是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过程,实质上是加深理解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要求我们制定政策和确定工作重点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分类指导,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更加注重发挥标准规范和科技的引导作用,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认真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中央反映,当好决策参谋,以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做好工作。四是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我们十分重视政府自身改革和行政能力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民主监督、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政府自身建设原则,协调部门意见,加快立法进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公开、透明、保障群众广泛参与的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完善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认识形势,把握发展机遇,增强做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建设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充分认识建设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牢牢把握促进发展的有利条件,切实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做好明年和“十一五”时期建设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十一五”时期和明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总体上仍将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环境,一个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利因素也可能增多的环境。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增长的基本态势不会改变。亚洲仍然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国际产业转移和技术扩散的趋势没有改变,国际区域合作加强,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发展空间。但世界经济运行中也有不少隐忧。除发展不平衡加剧等长期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石油价格仍在高位波动,不排除进一步上涨的可能;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更加强化;国际投机资金频繁冲击金融、商品市场,不断引发全球市场波动;局部地区动荡不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这些都将对全球经济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对我国的影响不容忽视。从国内环境看,我国仍处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的时期,市场潜力巨大,内在动力较强,有利于经济保持持续较快增长。通过近几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供求总量关系进一步改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市场机制作用明显增强,有利于推进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各方面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明年是“十一五”起步之年,中央确定的各项战略部署将进一步落实,有利于鼓舞和引导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期性、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自主创新能力弱、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体制机制不完善,法制环境不健全等。
我们要充分认识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过程中,建设领域经济平稳运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国家宏观经济大背景下,建设工作同样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不利因素;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认真解决存在的矛盾和产生的新问题。一是建设领域经济运行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作用、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基础行业作用日益发挥。同时也要看到,建设领域自我创新能力和科技贡献率比较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还不规范,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适合中低收入家庭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市政公用事业尚未形成竞争机制。二是近年来城镇化加快发展,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统筹城乡发展的机制尚不健全,大城市和城镇密集地区国际竞争力不强,小城镇发展缺乏活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比较薄弱,部分地方城镇建设过度负债,外延式、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有效转变,资源、能源、环境、技术等瓶颈制约十分突出。三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同时也要看到,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等矛盾依然突出,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城市综合防灾长效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亟待建立健全。四是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功能逐步提高,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同时也要看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强,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统筹城镇路网和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统筹地下管网和空间开发利用、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行仍然是薄弱环节,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五是建设系统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深化。同时还要看到,影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尚未完全消除,住房制度、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等方面改革和机制创新需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任务仍然艰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总体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
(一)坚持贯彻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中央决定把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把握好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加注重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更加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继续贯彻严把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的要求,既要坚定不移地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又要坚定不移地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治理,以及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薄弱环节。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建设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关系,促进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城市繁荣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关系。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趋势”的论断,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引导城镇化有序健康发展。必须认识到,城镇化是经济结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调整变化的过程,不仅是城市发展的过程,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同步富裕的过程。必须改变过去那种重城市建设、轻农村发展的做法。要使城市和城镇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对农村服务水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农民工进城务工取得劳务收入,是部分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也是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必须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从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搞好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小城镇发展的研究,有重点地发展一批具有特色、有助于农村人口转移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小城镇。
(三)坚持转变发展模式,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资源环境约束与城乡建设和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了“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明年务必在节约能源资源上取得明显成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立足于资源环境条件,摒弃那种盲目扩大用地规模的发展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布局、发展方向和规模,更加注重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要减少耕地资源的占用。要强化科技的带动作用,提倡资源节约型消费模式,倡导文明消费,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城乡集约节约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发展的协调性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我们的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妥善处理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程度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组织管理公益事业活动时,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实际效果。在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实施中兼顾需要与可能,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多做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推进其他方面改革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证。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和特殊作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关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又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深化建设领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好对改革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重点工作,坚持推进各项改革不放松,完善体制机制不放松,努力消除影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切实做好2006年建设工作
按照中央的部署,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要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十一五”期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年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这项任务十分繁重,务必抓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
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完善城市设施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由国有资本控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
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建设部将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
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并把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要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基础上,逐步提高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
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明年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
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关键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
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的领导与实施组织。要探索村庄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村庄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全国重点镇的建设,要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部和各地都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扩大贷款范围。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同时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要正确处理城市发展总体利益和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关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改造和整治“城中村”。各地制定和实施改造方案必须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对于已有建筑,要实行分类处理,既考虑原村民利益,又依法妥当地处理违章建筑。对开发强度还不高的“城中村”,要以整治方式为主。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
(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
强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贯彻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大力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以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筑设计施工、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继续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工作。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方便、畅通、安全、高效、节能为目标,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落实对主导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和智能交通系统,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确保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
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能力,以及垃圾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供热效率。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扩大使用范围。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保证供水安全。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
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五)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总结推广青岛等地的经验,指导各地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制订住房建设和消费引导标准。继续实施有区别的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开发企业开发结构的调整和居民的合理消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开展产业化基地试点。鼓励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指导农民按规划和抗震防灾等要求建房,引导农村住房的合理使用。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查、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加快建立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根据各地实际,有计划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加强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认真总结东北三省棚户区和一些地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
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深化城市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六)推进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完善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继续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严格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退出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研究探索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和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执法体制。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加强对部管社团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贯彻《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清理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掌握情况,措施到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组织推动上海市12319服务热线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等重要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级安委会上下通达的信息传送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地铁、地震、燃气、供水、桥梁、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工作,重点是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和灾后重建工作。
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继续下降。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在全使用周期的使用安全监管。
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跨专业、跨地区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重要工艺、大型技术装备和高难度施工技术开发力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加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启动实施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建设系统专家库。实施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和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修订完善职业技能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技能大赛。大力开展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力度,切实抓好《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开展行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抓好行风建设。
此外,还要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立和完善职责明确、决策科学、运转高效、程序规范的建设行政体制和机制;积极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的应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工作,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办好第五届世界水大会和第二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推进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四、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的说明
提交会议讨论的《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以下简称《纲要》),既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专项规划,也是“十一五”期间统揽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制定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意图和目标,明确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提出保障战略目标实现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引导调控机制。
《纲要》主要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强调通过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实施建筑“四节”、推进建设科技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是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立足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提出了改善当前城乡建设薄弱环节的要求,重点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综合防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三是注意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强调规划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四是注重了中长期规划与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强调规划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将各业务领域的工作纳入规划,并体现到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之中。
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是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部里将根据本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纲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确保“十一五”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起步、良好开局。
同志们,明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建设部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切实完成2006年的各项任务,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