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05〕127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参照《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制定的办法,我厅协助各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订的“青海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和“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经审查,现予以批准并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和“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适用于我省各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及房屋修缮工程,是计算青海省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和“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中各地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参考系数表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表和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表
二○○五年七月九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驻青部队,本厅各厅长、总工程师、有关处、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存挡。
注:1.表中系数不包括高原人工、机械效率降低因素。
2. 2.西宁市区指在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城南等管辖范围内项目。
3. 3.表中系数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4. 4.计算工式:地区人工费=定额基价人工费×地区人工调整系数
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