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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十一五” 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发展规划的设想
2005/09/13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处

 

一、“十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回顾

    1、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建设

2001年12月以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颁发施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令对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合同签订等计价活动做了规定。部令还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的原则,具体表现在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市场上自主报价,改变过去企业依赖定额和受定额约束的状况。随着工程计价中标底、投标报价、评标等项工作的改革与完善,招标投标作为市场定价的主要形式,其中有关计价定价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此外云南、安徽等省市也以人大或政府令下发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办法,通过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已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提高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2004年全国人大对《建筑法》检查后提出修订建筑法的要求,在修订建筑法中将结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规定,防止因投资不足造成的工程款拖欠等不规范行为。

 2、建筑工程发承包阶段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改革有所突破

 为了逐步实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改革目标,改变过去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价方式,2001-2002年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广东、吉林、天津等地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2月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家标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做出了统一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满足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要求,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

3、全面修订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1)为了适应国家税费政策和劳动工资政策变化以及工程费用改革的要求,2002年开始对1993年建设部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于2003年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2)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2004开始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总费用构成,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3)200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与财政部一同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的约定、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对解决工程款拖欠中结算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为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开始组织修订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该规范已经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4、造价工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经过“十五”期间的发展,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逐步完善,造价工程师注册等有关管理工作基本实现网上进行,目前全国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7.5万人,同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得到了加强,使造价工程师执业水平得到保证。

5、按照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2001—2002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经过脱钩改制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制公司,目前全国共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80个。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工作中,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规程和行为道德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自律机制基本形成。

6、为了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2002年着手组织开发全国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政务信息系统、造价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等管理系统,目前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十一五”工程造价发展环境与预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将受到法律、国家政策、规范建筑市场和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1、建筑法的修订及发布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法律基础。当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诸如主体责任不清,行政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将在建筑法发布后逐步得以解决,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管理将得到加强。

2、随着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将更加注重为建设前期决策服务的基础工作,如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服务的基础工作,尤其在政府投资工程中逐步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全寿命周期的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十一五”期间工程造价管理将继续围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监管,如对招标单位盲目压低造价和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维护建筑市场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4、加快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工作,满足市场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管工作的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提高将取决于工程造价信息化程度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十一五”期间国外、境外工程造价咨询进入我国和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走向国际市场,都对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挑战,需要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认真做好应对措施。

三、“十一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

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按照投资体制和建筑业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造价和价格信息。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市场清出制度和信用体系。

四、“十一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

1、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继续深化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基础性作用,建设工程发承包阶段工程造价通过招标投标竞争定价机制将逐步得到完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将开展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1) 开展修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作。《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经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后,对推动和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中也反映出有些地方规定的不够详细,对各地现行的有关计价方法仍需进行统一规范等。在修改中将总结近年来的实践,尤其是国外、境外一些经验,丰富计价规范的内容。

(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整个招标、投标工作阶段的成果,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针对当前施工合同,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监管薄弱的情况,“十一五”期间,应结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改革进程,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合同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3) 为了适应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建立工程造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制度,力求反映市场生产要素价格和工程造价实际情况,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定价。

2、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适时修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注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控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数量,鼓励和引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同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理调整组织和管理结构,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企业组织和管理中作用。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工作也将根据实际的需要,在考试大纲、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更新。同时做好造价工程师与香港、英国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加大国内造价工程师与国外同业人员交流与合作,为国内造价工程师开拓海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五”期间的工程造价人员队伍建设中将着力加强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根据概预算人员人数多、专业涉及面广的情况,积极研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资格的取得方式、专业设置、从业范围和自律要求等,在管理方式上发挥行业协会在从业资格管理中的作用,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开展概预算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3、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特别是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增值及参与建设各方的利益,由于体制方面等原因,目前工程造价管理还存在着分段管理,致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不高、工程造价纠纷多的情况,其中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因此“十一五”工程造价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结合政府投资体制管理改革,研究建立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奠定基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十一五”工程造价管理重点工作中将做好为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服务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以及相应编制办法制定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全国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估算指标,制定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指标。

在工程实施阶段,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等环节计价的监督管理,对当前存在的招标投标中压级压价、工程款结算难等现象,将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计价行为得到规范,为建立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4、建立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系统。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将加快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各方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中重点是尽快制定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开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政府网站和建立符合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机制,按照规划,近1-2年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和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信息,随着数据库的积累和信息发布机制的逐步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作为全国工程造价的信息平台,将成为集公开性、权威性和准确性为一体的信息中枢,通过信息平台,使全国工程造价信息做到互联互通,为提高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和政府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公共信息服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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