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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造价咨询单位及个人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2005/08/30

    根据建设部2005年的法规修订计划,年内要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据悉,目前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已完成“两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正发函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标准是: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其他人员不得超过60岁;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近3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该《办法》还规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此同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根据该《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异地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专职专业人员数不得低于总公司专职专业人数的50%。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应按相应的资质标准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资质。

 

    另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办理职业保险。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中明确,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办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受聘单位一般应与其注册单位相同。注册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可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注册于其他单位的,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本单位交办的工程造价业务。同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另外,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咨询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办理职业保险。

 

    据悉,《办法》还明确,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分A、B两类,A类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单位注册的人员使用;B类为除A类以外,其他单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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