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以下简称中价协)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会员的权利、义务及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会员
(一)中价协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三种;
(二)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各省、市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应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七)境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的专业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二、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优惠订阅协会出版发行的书籍和信息资料;
(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赠送《工程造价管理》杂志;
(五)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员,其中的8名造价工程师可免费参加中价协组织的网络继续教育。
第三章 入会程序
一、通过互联网或书面形式(信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 费
一、会费标准
(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按年营业收入的5‰交纳,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其他企事业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2000元;
(三)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100元;
(四)名誉会员会费:以自愿为主,或义务为协会提供服务;
(五)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中价协交纳当年会费,除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员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也可一次交纳一届会费即四年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或一届)会费;
(三)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会费管理
(一)中价协收取的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章 会员证书
一、会员证书由中价协统一印制、颁发。
二、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三、被中价协除名的会员,中价协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六章 会籍管理
一、单位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中价协。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三、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中价协。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一、为中价协和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中价协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单位会员,授予“诚实守信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二)在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称号;
(三)积极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的奖励。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中价协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本办法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于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