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深圳市从2003年4月1日起全面正式实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该制度规定: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其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咨询费在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发包人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人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送市或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能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结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绩和年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