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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2/10/22
 

中价协[2002]030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的通知》(建标造函[2002]45号)和(以下简称中价协)《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法>(试行)的通知》[中价协(2002028]文件要求,现对今年资质年检工作的有关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    年检工作时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机构,应在1015前完成年检工作布置和网上申报年检的培训工作;

 

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在1031前完成自查,并向资质年检部门提交年检申请和有关年检的文字资料,同时将年检资料通过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网上传给省级(或部门级)管理系统进行初审;

 

3、省级和部门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机构应在1110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年检总结和各咨询单位年检文字资料报送协会,同时将年检资料从网上传给建设部(协会)管理系统进行复审;

 

4、中价协在年检期间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检单位进行抽查,并负责资质年检的复审工作;

 

5、建设部对中价协的复审结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二、    年检抽查工作

 

1、抽查工作由中价协负责组织,按六个区域分成6个专家检查组(年检机构地区分组表详见附件);

 

2、专家检查组的人员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要求是协会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每一地区检查组推选一名同志担任联络负责本地区抽查的具体协调工作。参加抽检人员的名单,请在1015报中价协;

3、抽查将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每地区抽查率不得低于20%,抽查结果将作为复审结论上报建设部审定;

4、部门所属咨询单位的抽查工作,由6个检查组按属地进行,有关部门可派代表参加。

三、年检结论的签署

1、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对年检合格、基本合格的单位,由中价协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资质年检栏内,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盖章;

3、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建设部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对考评总分排列在前100名的单位,由中价协予以通报表彰。

四、对在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年检的要求

()年检报送资料要求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表》;

2、受检期内工作业绩的证明;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参加初始注册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4、造价工程师年检材料由咨询单位统一报送,审查合格后原件退回。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详见《<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建标[2002]187号文)。

(三)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不能作为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中造价工程师人数进行考核。

五、其它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完成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工作;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承办(详见建设部信息中心培训计划);

3、原各部委(局)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属地管理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今年暂不参加年检;
 

4、各省已完成年检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今年可不参加年检;

5、根据建设部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监管系统的要求见建设部(建市[2002]155号),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含已经年检过的单位)要把信用档案监管系统建立起来见建信信字[2002]108号文;

6、造价工程师的年检工作,建议由资质年检部门牵头,注册机构配合;

7、除资质条件变化或按脱钩改制要求规范管理情况外,年检期间暂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鉴于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脱钩改制期间工作业绩受到影响,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统计,可以分2001年全年和2002年上半年两个时间段计算,但应分别填报;

 

9、年检评审费:每个单位600元,每个造价工程师50元,费用的一半上交中价协。凡是中价协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费用减半。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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