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秘书长 吴佐民
2014/01/23
1.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理解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
吴佐民:工程发承包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这些是从工程发承包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款结清前,发承包双方进行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和结算的重要内容。
工程计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其中的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而工程造价管理是指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显然,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涉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利益,它不仅需要以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基础来支撑,同时,更需要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本次《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多项制度设计,对我国工程造价的依法、科学管理将起到重大促进作用。
2.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实施程序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吴佐民: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中载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单位、特征和工程数量等的明细表,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以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主要特征,投标人依据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据此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将该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其作用将贯穿于工程施工及合同履约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主要实施程序是:首先发包人或委托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发包人随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然后投标人或委托咨询人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接下来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依据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一般是单价方式的合同;最后工程实施后发承包双方以此来进行合同价款的确定、预付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处理,以及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最终结清等。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称《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主要标准依据包括:《计价规范》、有关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拟定的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
3.对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进行了差异性规定。
吴佐民:一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对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参照《招标投标法》做法进行了差异化对待,强调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促进国有投资项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实现公平对价,便于使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实现更有效的监管。而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这也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二是国有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现建筑产品市场调节价为主的价格属性的改革举措,在国有投资的建筑工程上强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国有投资的透明交易、公平对价、有效监管、防止腐败,也可以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规则,起到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4.建设工程中如何合理选择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吴佐民: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会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或选择的合同类型是指以单价、总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确定的。以往大多称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称法不太科学,因为总价合同也不是就不调整,单价合同的单价也不能绝对不调整,就像国际工程中合同价款中有开口价,也有闭口价,因此,本次修订借鉴专家意见,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以“方式”来划分更科学。选择总价方式时,施工图纸以内的工程造价一般不调整,这类方式,承包人承担的价格等风险较大;选择单价方式时,其报价的综合单价一般是不调整的,这类合同风险分担相对合理;而选择成本加酬金方式时,发包人承担的价格风险较大。为促进交易公平,合理分担风险,我们推荐性地提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5.工程结算的规定很多、很细,能否简述一下都有哪些规定?
吴佐民:这方面的规定确实很多很细,主要是完善工程结算的管理,防止工程结算久拖不结。具体规定有:一是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程序进行结算;二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就工程结算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四是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提交报告或复核报告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认为期限为28日;六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和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依据,不得重复审核;七是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对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如何理解?
吴佐民:本《办法》的修订,我们第一次引入了工程造价调解机制,明确将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的调解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相并列,解决了调解主体的问题,必将给工程造价纠纷以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带来巨大促进。工程造价调解机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工程中70%以上通过调解或争议评审的机制来解决,其好处在于:一是效率高,免得进入漫长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二是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不同于一般的邻里纠纷和简单的商事调解,要经过专家在合法、正确的基础上首先进行定性判断,然后是大量的科学计算,该领域的专家具有专业优势;三是调解的成功在于以理服人,以据服人,让人心服口服,因此也会促进社会和谐;四是避免以工程造价纠纷为借口而拖欠工程款,使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