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站长 胡曙海
2014/01/23
1.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管理主体是谁?
胡曙海:《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这一条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主要是: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规章的制订,全国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制订,以及行业的管理与监督等;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因为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各地均设有工程造价管理造价管理站(处)或标准定额站,以使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到位,因此希望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能一是要制定有关发承包计价的竞争规则,引导市场公平、合理的计价行为;二是要加强对市场中不规范和违法计价行为的监管。
2.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区别和好处是什么?实施程序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胡曙海:最高投标限价即我们建设工程领域所说的招标控制价,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用的是最高投标限价这一短语,我们《办法》修订时沿用了这一概念,它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是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计算的一个期望交易的价格。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实质区别在于,标底是招标工程期望获得的中标价,所以其非常敏感,要求其高度保密,而招标控制价是一个对投标价格限定的最高价,投标报价在其以下即可,可以发布,完全是公开的,供投标人参考,也可以对其不按规定编制进行质疑和投诉,因此,可以让投标人不去过分关注它,把投标的精力放在结合所投标的项目展现自身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有竞争性的报价上,这一制度显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则,体现竞争性,也会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招标控制价制度的实施程序是:首先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包括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然后招标人核定招标控制价是否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超过时招标人要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要中止;然后招标人按有关要求(这些要求会在地方实施细则中制定)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可对其进行分析,并参考其进行报价,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过高或过低,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时,可进行投诉,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接受投诉,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最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选定合理投标人,当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按废标处理,当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时,可以此为参考依据之一。招标控制价的主要编制依据是《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信息;拟定的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建设工程人材机要素的市场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