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16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标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其调解的相关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解中心收取的调解的相关费用包括案件注册费、案件调解费,用于支付调解员报酬和维持调解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 案件注册费按照争议金额交纳。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2000元;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注册费为4000元。
第五条 案件调解费按照争议金额分段计算交纳。
当事人自行申请的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调解费为7000元;案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部分,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派调解的案件,按照委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或仲裁机构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当事人自行申请案件调解费的计算方法参见本办法附表。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申请纠纷调解的案件,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程序的,由调解中心按照调解进度决定退还相应的调解费,注册费不予退还。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不收取注册费。案件调解不成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第七条 调解费以争议金额为基数计算。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调解申请书中的具体请求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调解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收费数额。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中心发送的预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调解相关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聘请调解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工作的,或者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定量问题进行鉴定,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调查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第十条 调解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或相应办事机构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调解可在其约定的地点进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调解语言或者提出其他语种要求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相关费用的承担比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确定当事人承担具体比例。
第十三条 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退还全部调解费。
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根据调解进程退还调解费用。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再退还调解费。
第十四条 调解费用的收取和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收取案件费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收取。调解中心受理争议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应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调解中心书面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费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交纳的案件费数额。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参照本办法收取评审相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收费标准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