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及解答
2020/10/15
一、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工程造价事业“十三五”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的需要。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偿付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二是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国家“一路一带”倡议实施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始走出去,国外执业普遍要以职业责任保险为基本条件。三是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行业风险,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保驾护航。
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什么是企业而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答: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七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是以其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执业,发生纠纷时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质量事故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因此,目前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职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障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受害方损失,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今后待个人执业制度建立以后,再研究推广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险。
三、为什么不以企业营业额作为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保费的计费依据?
答: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众多,企业经营规模和营业额差异较大,营业额的计算口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如以企业营业额作为保费依据,会导致各企业之间保费差异过大,增加部分企业的经济负担。所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以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保费计费依据,符合国家开展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综合风险越低,投保的保费数额相对越低。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职业责任险投保的联动机制,保险公司将企业信用作为保险公司承保和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中价协将职业责任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不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保费有差别。对于规模较大或有特殊需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同时购买多份保险,以提高单次事故赔偿限额和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四、争议处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答:1、被保险人必须是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国企业不能投保该险种(外国企业在境内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分支机构可以投保)。2、该产品对被保险人和与之签署工程咨询合同的相对方企业性质不做限制,既可以也是境内企业,也可以是境外企业;3、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项目。即不论项目在境内或境外,不论相对方是境内企业或境外企业,只要咨询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都在保险范围内,争议处理方式可以是诉讼、仲裁或行业组织调解。
举例1:国内A企业与国内B企业,就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在中东援建机场工程而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了争议处理是国内司法管辖,则在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举例2:国内A企业与国外C企业,就某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处理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则在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举例3:国内A企业与国外D企业,就某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处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裁决,则在发生经济赔偿纠纷时,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对于争议处理机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项目,主险条款暂时不能适用。如有相关需求,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适用境外司法管辖的相应附加险,不作为统一的试点产品推广。
五、什么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委托方(甲方)发生经济损失而产生经济赔偿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可获得的期待利益损失(比如业主扣减的咨询费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均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事故。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身的损失,也不在职业职责保险的保障范围。
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质量事故?
答:中价协或其认可的省级协会调解组织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鉴定或者认定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接受双方的申请,进行争议调解。该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意见或认定结果,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
七、在投保之前出具的成果文件是否可以申请理赔?
答: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理赔。本保险是以委托方(甲方)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提出经济赔偿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点为基础(即期内索赔制),大体上是事件发现时点。只要该时点在投保人保险期间,包括追溯期内出具的成果文件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范围,超过追溯期的不在保险范围。追溯期一般分别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首次投保的追溯期为两年,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时间,在成果文件出具后的两年内,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范围。
2、连续投保的追溯期为三年,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时间,在成果文件出具后的三年内,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范围。
3、试点期内投保享有连续投保的优惠政策,追溯期为三年。
举例:A企业2019年10月1日首次投保该保险,2020年、2021年续保。2018年5月1日A为B出具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因该成果文件发生了经济赔偿纠纷,如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属于赔偿范围;如在2021年5月1日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八、中价协会员单位在投保和理赔时有何优势?
答:中价协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中价协会员单位的保险绿色通道,对于中价协会员单位、中价协认可的省级协会的会员单位,保险公司承诺给予专门的保费折扣,优先接受会员单位的投保、理赔和争议调解申请。中价协还将收集整理企业投保理赔的典型案例,为会员单位提供理赔支持、信息交流、经验分享等服务。
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何投保?
答:中价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共同负责开发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等相关事宜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办。
投保人可通过服务热线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投保电话:010-68333318,投保邮箱:baoxian@ccea.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