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18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为“调解中心”)调解员的管理,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中心具体负责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办法和调解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四)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或同等学历;
(五)身体健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调解经验丰富,或者为调解中心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至少5年;
(二)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资格、职业资格、会员资格或同等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调解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辞退的;
(三)被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有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成为调解员的申请人,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调解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将作为拟任调解员参加准入培训。拟任调解员应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调解训练课程。拟任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调解中心批准后,可免于培训:
(一)调解中心认可的具有仲裁或调解经验的资深会员;
(二)已担任其他仲裁机构的优秀仲裁员;
(三)其他可以免于教育培训的。
第八条 调解中心对拟任调解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将颁发调解员聘书,并将其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九条 调解员的任期为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主动拒绝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
(一)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案件的;
(二)不具有调解所需的知识、经验或能力的;
(三)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应保证各方当事人知晓并同意以下内容:
(一)调解的目的和程序;
(二)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
(三)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四)其他应知晓事项。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保持调解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对调解案件及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各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调解员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时,调解员不得胁迫或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如调解协议存在欺诈、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或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情形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报告调解中心。
第十六条 调解员结束调解工作后,应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调解员每年应至少完成1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调解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纳入调解员的考察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中心有权将其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调解的;
(三)在调解过程中,违反独立、中立、公正原则,受到当事人投诉的;
(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的;
(五)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
(六)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七)聘任期内有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最低继续教育学习学时的;
(八)其他违反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守则等规定,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