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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08/03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3〕47号


各省级信用评价初评机构,各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22〕26号)要求,及(以下简称:中价协)2023年工作安排,现开展2023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中价协单位会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年(含)以上,且有造价咨询业务经营收入,可自愿申请参加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企业申请评价阶段(2023年8月-10月)

受中价协委托的省级造价管理协会作为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以下简称“初评机构”),应及时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备查资料的详细要求。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准备相关备查资料,并按初评机构要求及时打印申请书报送至各初评机构。

暂未开放信用评价系统初审权限的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由中价协组织实施,参评企业直接与中价协行业自律部联系。

首次申报企业需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进行预申请,待初评机构或中价协核验后,方可登录填写信息。

(二)初评机构评价阶段(2023年10月)

各初评机构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含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打分。如人工打分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并在10月底前随评价结果报送中价协。

(三)确认、公示、异议复核及公布结果阶段(2023年11月)

中价协对各初评机构上报的评价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价协官网、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四)评价等级的动态管理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内容要求,中价协将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各初评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评价中或评价后核实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评价等级动态管理模式,及时查处不良行为,确保企业的信用等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初评机构应组织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熟悉信用评价工作内容、标准、程序等内容,认真学习,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二)信用评价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守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中价协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信息,并确保本企业中价协单位会员资格有效。

(二)根据目前各省的实际情况,信用评价标准中“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做统一规定。未开展二级造价师考试的省市,可暂用造价从业人员代替;已开展二级造价师考试的省市,可根据开展考试情况自行设定赋分标准。

(三)评价标准中“业务开拓和创新”,除标准中所列范围,各初评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把握业务创新范围。

(四)关于信用评价系统中“成果质量和社会评价”相关事宜:

1. 申请参加2023年第二批信用评价的企业,在完成填写信息后点击抽取项目,系统将自动完成项目抽取。系统所抽取项目的相关成果文件及客户评价意见表,企业需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2. 更新维护信用评价信息的企业,只增加相关项目内容,无需抽取项目。

五、联系电话

中价协行业自律部:010-68331850

信用评价系统技术:010-80360190/5181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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