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之窗 >  正文

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2/07/01



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2022年工作安排,我们已于近日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评价办法),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对象

中价协单位会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年(含)以上,且有造价咨询业务经营收入的,可自愿申请参加2022年第二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二、 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企业申请评价阶段(2022年7月-9月)

各省级信用评价初审机构设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熟悉信用评价工作内容、标准、程序等内容。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备查资料的详细要求。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在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准备相关备查资料,并打印申请书报送至各地区信用评价机构或按系统提示报送中价协。

首次申报企业需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进行预申请,待核验后,方可登录填写信息。

(二)评价机构评价阶段(2022年9月底前)

各省级信用评价初评机构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含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打分。如人工打分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请写明原因,并在9月底前随评价结果报送中价协。

(三)确认、公示、异议复核及公布结果阶段(2022年10月)

中价协对各省级信用评价初评机构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价协网站、《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参加信用评价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认真研读相关文件,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信息。

(二)信用评价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守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说明

(一)中价协新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可登陆中价协网站(www.athleticm.com)下载查看。

(二)新评价办法中“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开展二级造价师考试的省市,可暂用造价从业人员代替;已开展二级造价师考试的省市,可根据开展考试情况自行设定赋分标准。

(三)新评价办法中业务开拓和创新指标,除标准中所列范围,各省级信用评价初评机构可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自行把握业务创新范围。

(四)新评价办法增加的业绩相关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1. 均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2. 填写10个项目造价为1000万以上的项目,如上年度不足10 ,按实际数量填写

3. 填写完成后系统将自动完成项目抽取;

4. 系统抽取项目的相关成果文件及客户评价意见表,企业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根据新评价办法规定,中价协下一步将根据工作安排,抽取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请各企业积极配合并认真留存相关评价资料备查。

(六)新评价办法中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改,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尽快按新评价办法完善更新本企业信息,以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七)根据新评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有效期至企业最后一次取得评价等级时间后三年,最短为一年。请各企业留意其系统内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更新或延续。

五、联系电话

信用评价系统技术:010-80360190 / 5181

中价协行业自律部:010-68331850



              

2022年6月30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