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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0/05/21


关于动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决定动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以下简称:中价协)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企业可随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提交申请,经省级信用评价机构初评后报送中价协,中价协将及时确认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申请评价

企业可随时登录信用评价系统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报需进行预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待各省级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资格核验后,方可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参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准备相关备查资料,并打印申请书报送至各省级信用评价机构。

(二)省级评价机构评价

各省级信用评价机构应设熟悉信用评价工作内容、标准、程序的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备查资料的详细要求。

各省级信用评价机构自行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具体评价方案(含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并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各地自主评分或自定义评分项进行细化,明确评价内容。

各省级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初评。如人工赋分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初评结束后,将初评结果报送中价协。

(三)中价协确认评价结果并公布

中价协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终评确认,并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价协网站、《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2020年拟于每季度集中确认一批信用评价结果,各省级信用评价机构请于每季度末30日前报送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初评结果。

(四)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要求,各地区信用评价机构应以参评企业申报材料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核实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日常信用监管模式,及时查处不良行为,确保企业的信用等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各地信用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本地区或本行业对已取得的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的核查计划。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信用评价工作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企业承诺,各类证明材料不需上报,但需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二)信用评价系统已对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相关数据自动导入。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一般为取得或认定日期后三年。

(四)中价协向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发放信用证书,证书不设有效期。企业信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其证书长期有效。企业也可登陆评价系统打印企业实时信用证明。

(五)已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处理: 

1. 企业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维护本企业信息;

2. 企业名称变更可在系统线上办理变更,如需换证书可在系统审核通过后将旧版证书寄回中价协予以更换;

3. 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评价,原证书作废。

五、联系电话

信用评价系统:010-80360190/5181

中价协行业自律部:010-68331850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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