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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2017/05/19

关于开展第三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以下简称“中价协”)与香港测量师学会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的《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互认协议》及2015年10月15日签署的《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互认补充协议》有关要求,双方将开展第三批资格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推荐范围

  (一)专业与学术资格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10年以上或具备中价协资深会员资格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备中价协7年以上的会员资格。

  (二)工作经验及业绩条件

  1.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作,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连续时间10年以上(含10年)者,职业道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在大专院校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

  3.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近3年内参加或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科研项目。

  三、申报时间及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其所属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申报材料及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报送我协会(一式一份)。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内地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2.学历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会员证书等复印件(原件由所属管理机构核验);

  3.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总结(不少于800字);

  4.本人近3年完成的5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科研项目封面及简介,并说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要求

  1.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因政策性较强,请各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并做好推荐工作,按规定时间将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资料报本省或本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6月30日前将经其确认的推荐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一并报送中价协。

  2.中价协对符合互认推荐条件的人员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推荐。香港测量师学会将适时对推荐合格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尉红梅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传    真:010-6833114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2号楼7层

            (资格部)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1.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内地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

      2.资格互认申请材料(封面)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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