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章程(试行)
2015/09/17
中价协〔2015〕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竞赛的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引导学校积极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促进工程造价实践教学,加强校企合作与交流。倡导以能力培养为本的育人理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竞赛的名称: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
第三条 竞赛的宗旨:政府指导,行业主办,学赛结合,面向未来。
第四条 竞赛的性质:推动工程造价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社会公益性技能比赛活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以实操技能为主的综合比赛活动。
第五条 参加竞赛主体:全国高等院校(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工程造价及工程管理专业的在籍学生。
第六条 竞赛举办单位:主办单位为(以下简称中价协);协作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科专指委)和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工程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职专指委);承办单位为承办竞赛的院校,协办单位为提供竞赛技术支撑、赞助的软件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标准定额司对竞赛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竞赛设立组委会。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八条 组委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组委会主任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办单位、协作机构、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1.制定竞赛的各项管理制度;
2.审定并发布竞赛方案和赛事规程;
3.审定竞赛年度规划、经费计划;
4.对竞赛各阶段进行指导和检查;
5.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6.审定并签发获奖名单。
第九条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组、裁判组、赛务组、协办组。秘书处设在中价协,并承担竞赛日常性工作。专家组、裁判组、赛务组和协办组成员由秘书处提名并上报组委会确定。
第十条 秘书处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秘书处成员由中价协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赛事组织方案及技术规程,开展赛项技术方案评估、研讨与遴选;
2.负责组织竞赛的工作例会及各项专题会议,并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
3.负责竞赛的具体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协调各阶段工作的实施;
4.负责组织竞赛合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5.负责审查各项经费的使用与实施方案,并做好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6.负责竞赛对外宣传活动,提供相关信息。
7.组织落实与协调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本科专指委、高职专指委及中价协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各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试题设计;
2.竞赛的命题及审查,制定评分标准及评判方法;
3.配合做好竞赛的专业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裁判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裁判组成员由本科专指委、高职专指委和中价协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期间的裁判工作,并处理竞赛中出现的判决争议等问题;
2.根据评分标准及评判方法确定竞赛成绩及排名次序,向组委会提交获奖名单。
3.配合做好竞赛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赛务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赛务组成员由承办单位相关成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的准备、检查工作;
2.负责竞赛场地和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
3.负责各级领导、专家、裁判、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的食、宿安排;
4.配合做好竞赛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办组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协办组成员由各协办单位相关成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提供竞赛软硬件及技术支持,保证竞赛期间系统的正常使用;
2.负责竞赛官方网站建设、更新及运行维护;
3.负责建立全国报名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
4.配合做好竞赛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赛事要求
第十五条 竞赛方式:每院校以院校为单位组织一支团队参赛,每支团队由3名选手和1-2名指导老师(兼领队)组成。参赛选手为全日制在籍学生,且不得跨校组团参赛,指导老师为选手所在院校的教师。
第十六条 竞赛内容:竞赛内容包括手工计算、软件计算和创新思维三大类,由若干竞赛子项目组成。
第十七条 竞赛奖项:设团体奖和单项奖。获奖选手可获得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以及中价协颁发的全国造价员资格证明。获奖团队的指导老师可获得由组委会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第十八条 竞赛的申诉、复议和仲裁:
在竞赛中若出现有失公正或违规等情况,相关院校领队可在比赛结束当日内向裁判组提出申诉,裁判组接受申诉后应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组委会提请仲裁,此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及支付方案。
第二十条 除主办单位(或经主办单位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竞赛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参赛费、报名费、会议费或培训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负责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签署合作协议。协办单位在中价协会员单位中选择。
第二十二条 竞赛各参与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言行损害竞赛和相关单位的形象,不得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及干涉竞赛等违规行为。如出现违规行为,组委会将对违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3年参加竞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参赛团队和参赛选手有违规行为,组委会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与荣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