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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2010/04/22

建标[2010]1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建设局: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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