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14
中价协[2008]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适应我国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下简称中价协)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中价协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专家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定额)管理处(站)
附件
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以下简称中价协)决定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理论和发展模式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专业教育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和制订等方面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地方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专家中选聘。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各专委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由其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积极参与行业相关的立法工作,为行业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依据;
(二)研究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与服务有关的规章和制度,参与有关行规行约的编制与审定;
(三)研究和完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能力标准,参与学历教育、执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审工作;
(四)参与行业内有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及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优秀论文、优秀单位会员和先进个人会员的评审工作;
(五)参与国内外工程造价领域的学术交流、研讨及其它方面活动;
(六)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咨询活动,对有关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或案件等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
(七)中价协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工程造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备较高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丰富的工程造价实践经验、教学经验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工程造价行业及相关工作满十五年以上;
(四)具有或相当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向中价协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发表个人意见和见解;
(三)享有中价协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荣誉和称号;
(四)享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及活动信息,对其成果文件有署名权;
(五)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完成中价协和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三)向中价协和专家委员会提供工程造价行业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四)维护中价协专家委员会的社会形象及行业信誉。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专家参加的专业会议。
第十一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中价协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