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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2/05

中价协[201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会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协会对《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2年10月中价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定额)管理总站及有关单位
附件: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以及《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之日应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2.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高等院校、工程造价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1.注册造价工程师;
    2.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的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为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交纳会费;
    3.对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对个人会员发放个人会员卡。
第九条 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及时函(电)告本协会,本协会将于收到之日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且限期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本协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质询、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本协会取消资格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提供的服务
    1.为在单位会员注册的10名造价工程师提供免费网络继续教育;
    2.赠送《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协会标准及相关资料;
    3.免费提供在本协会网站上的宣传;
    4.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评优选先、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奖评选、诚信评定等活动;
    5.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及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个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
    1. 赠送《工程造价管理》期刊;
    2.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比、优秀论文评选、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等活动;
    3.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及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年会费标准应为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5‰,最高额度为8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最低标准为1万元/年、1000~2000万元的最低标准为2万元/年、2000~5000万元最低标准为3万元/年、5000万元以上的最低标准为5万元/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在最低标准与最高额度之间自愿选择交费额度;
    2.其他企事业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3.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0元/年。
第十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
    1.各单位会员应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交纳当年会费;
    2.个人会员可按年交纳或于换届后的一年内一次性趸交。
第十七条 会费减免
    1.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2.欠发达地区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认为本地区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免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的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管理
    1.本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2.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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