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纳2017年度会费的补充通知
2017/07/06
中价协〔2017〕35号
各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文件精神,“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经研究决定,在《关于交纳2017年度会费等事宜的通知》(中价协[2017]15号)规定会费收取标准的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将单位会员应交纳会费超过12万元部分予以减免。
同时我们将深入调研会员、行业情况,适时调整会费标准,继续减轻企业负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