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2011/12/15
建办标函[2011]68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今年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行业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
二、请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站(www.ccost.com)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1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2年3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打印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做好本地区、本行业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将数据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一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传递数据和报表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及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标准定额司 程文锦
电话:010-58933216(可传真)
(二) 张玉玲
电话:010-57811496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