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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意见的函

2014/10/14

中价协函〔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协会组织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和2),请组织有关同志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协会。

  联系人:杨海欧

  电  话:010-68331105   68331954(传真)

  邮  箱:yho@ceca.org.cn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14年10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开展的信用和能力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和能力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执业质量、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价协依据本会章程对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第四条 (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用于评价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使用,严禁评价企业将其用于其他与上述规定之外的活动。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发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本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五条 (工作组织)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

  各省级工程造价地方协会(或管理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协会和专委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二) 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

  (三)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四)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依据)企业信用评价依据包括:

  (一) 本办法;

  (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行业或本会章程、规定、标准等;

  (四) 行业有关部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五) 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

  (六) 中价协、省级协会或专委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

  (七) 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

  (八) 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 (信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称评价标准)由中价协组织起草,经中价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信用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综合实力很强)、AA(信用好、综合实力强)、A(信用较好、综合实力较强)、B (信用一般)和C (信用较差)三等五级。

  第十条 (等级确定原则1)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凡确认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对应相应等级的,可直接定性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等级确定原则2)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与名额总控制相结合。达到800分以上的可获得AAA级,AAA级最多名额为500个;达到700分以上的可获得AA级,AA级最多名额为1000个;达到600分以上的可获得A级,A级及以下无名额限制。

  第十二条 (评价申请)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原则上一年一次。中价协单位会员应在中价协统一的信用信息评价平台上建立档案,并向相应的初评机构提出申请(省协会或专委会不受理的,可直接向中价协申请)。

  第十三条 (评价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中价协的要求登录,并报送材料,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已包括的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要差异的按填报不实处理。

  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等有关要求申报,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初评)初评机构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评价分值,并向中价协提出信用评价初步结果、信用等级建议和有关报告。

  第十五条 (终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汇齐初评结果6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和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进行最终评审,确定信用评价最终分值,并经过票决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调查验证)初评单位、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宣布评价结果前,对申请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单位拒绝核查者视为其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公示)中价协将信用评价结果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异议及复核)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中价协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九条 (发布)中价协应当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在公共媒体公布,并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信用信息的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中价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

  中价协对信用评价的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评价)企业以同一名称设立的子公司,可纳入总公司进行整体评价,也可以以各自子公司形式分别进行评价,但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统一方式。企业设有分公司的应纳入总公司同时申请。凡总公司申请信用评价,其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参加同期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价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6个月前,应申请复评,到期不申请复评的,其证书失效。

  参评企业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中价协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中价协、省协会和专委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应告知中价协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中价协应对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6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进行全面复核一次,根据复查意见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立)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分立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核定或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定性降级)取得B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应通过票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股东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二) 企业或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进行公开谴责惩戒的;

  (三) 企业聘用本条第(一)、(二)款在处罚期的人员作为股东和专业人员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行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举报和投诉)中价协鼓励社会对获得评价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发现获证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情形,以及违法或违规的其他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中价协将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评价机构的监督)中价协及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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