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泉建综〔2020〕25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施工工期和停工损失
因疫情防控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顺延工期(扣除春节假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计取赶工费:房屋建筑工程赶工费根据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其他工程的赶工费由双方根据赶工措施方案协商确定。
二、关于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导则(修订版)》(泉防控指办〔2020〕57号)要求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费,包括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临时增设隔离设施费用、施工场地消杀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随每月进度及时足额支付。
对于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关于人工费
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人工费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综〔2020〕17号)。我局将加强监测已复工项目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疫情期间人工费指数。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未停工的重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四、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主要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应就此及时办理签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协商确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具体种类。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大材料市场价格、机械租赁费监测力度,及时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五、其他
1.我局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对本意见适时予以细化。
2.本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的时限以省、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