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协会与工作委员会 >  正文

[甘肃省]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21

甘建价字〔2020〕5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为有序推动我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限按照甘肃省有关通知执行。

  二、费用调整

  1、合理分担损失。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延迟复工的项目,因停工或人员隔离等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清单规范”第9.10节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2、防疫抗疫费用。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必要需复工的项目,除应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外,尚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复工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发包单位要求提前复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及时足额支付;其他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3、人工单价。受疫情影响致使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人工工资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4、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市场因素,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5、赶工费用。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清单规范”第9.11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材料价格等的监控,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2月18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