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
2016/03/12
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
京建法〔2016〕5号附件
一、规定执行时间
(一)2016年4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2016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可按原招标、投标计价依据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
(一)定额综合单价
1.定额综合单价应当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 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 本定额中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
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当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当按本定额损耗率执行。
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当计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造价的费用。本定额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规费应当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为计费基数。费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
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当计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本定额的费率标准,并且应当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预算单价的确定
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当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
四、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一)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本定额、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本市现行计价管理有关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当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当按本定额费率标准执行。
(四)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的合计金额。
五、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投标人应当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定额、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本市现行计价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等编制投标报价,并应当在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的费用。
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
(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1.基准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
基准价应当以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当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2.施工期市场价应当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
3. 风险幅度的计算: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七、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
(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编制竣工结算时,暂估价材料(设备)若是通过招标采购的,应当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当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调整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二)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结算价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八、其他有关说明
(一)本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二)本定额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时,应当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附件:
1.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程序表
2.结算计算程序表
3.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以预算单价为基数)
4.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以人工费为基数)
5.材料(设备)暂估价汇总表
6.材料(设备)暂估价结算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