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8/20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计价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以竣工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和确定的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承包人在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条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承包人委托编制竣工结算的,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发包人委托审核竣工结算。
第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之一。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二)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全套竣工结算文件;
(三)中标通知书(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委托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审核人员的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发包人公章。
第八条 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并在资料收齐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合规性查验。
(一)报送资料是否完整;
(二)竣工结算文件是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三)竣工结算文件审核单位公章、资质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加盖竣工结算备案资料收讫专用章,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发包人一次性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不得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单位和造价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