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04/14
渝建发[2015]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矛盾纠纷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作用
仲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断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法定途径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自主性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均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二,专业性强。仲裁员队伍由各领域专家组成,能保证裁决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三,周期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减少了二审程序的讼累,能快速解决纠纷。第四,保密性高。仲裁不公开审理,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社会信用和合作关系。第五,执行力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第一,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利用仲裁解决劳务纠纷、工程款拖欠纠纷,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第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仲裁法律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势,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第三,保障公平正义。将仲裁法律制度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纠纷,用法治思维破解信访难题,保障建筑业各方市场主体的权益。因此,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建设工程仲裁院,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仲裁制度推广。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和意义,把推广仲裁工作纳入推进依法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把仲裁制度作为依法预防矛盾、化解纠纷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推进建设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的学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分批次在辖区内开展以仲裁知识为主的法制专题培训,增强各业务部门运用仲裁解决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意识。依托行业协会组织辖区内骨干企业、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开展仲裁知识专题讲座,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的仲裁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观念,形成认识仲裁、信赖仲裁、依靠仲裁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的社会氛围。
三、推进行政调解与仲裁联动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和仲裁工作的联动,可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仲裁调解规则(试行)》(渝裁发[2014]5号)的精神,在行政调解中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当事人双方向建设工程仲裁院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和解结果。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应尽力引导当事人达成事后仲裁协议,采取仲裁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通过行政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联动,节约行政调解成本,提高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水平。
四、积极在格式合同中引入仲裁条款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合同备案环节应引导合同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方式,并及时清理和规范原有的备案合同,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表达不清或没有约定的,可引导合同双方补充约定为仲裁(见附件1)。
五、探索仲裁工作新机制
建设工程仲裁院拟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法制意识强、有法制工作基础的区县建委设立仲裁工作联系点(见附件2),为仲裁法律制度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建立平台。工作联系点的主要任务是:强化仲裁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职能,探索工程建设领域高效、便捷的问题解决机制。联系点单位应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建设主体订立仲裁条款,让仲裁成为化解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级开发企业、一级以上施工企业等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建设工程仲裁院的仲裁联络单位(见附件3),并推荐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仲裁联络员负责与建设工程仲裁院的日常联系,主要包括案件沟通、信息反馈等工作。各区县建委和有关单位,可以推荐法制工作人员或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作为仲裁员助理(见附件4)。仲裁员助理负责解答当事人的仲裁法律问题,促成事后仲裁协议的达成,进行仲裁案件受理的初登记。
六、积极推行推广奖励制度
对于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效果显著的区县建委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可在仲裁结案后或在年底推广工作总结会上,向建设工程仲裁院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在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促成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推进立案等方面所做工作。建设工程仲裁院将按照《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仲裁院宣传推进仲裁法律制度促进办法(试行)》(渝裁办发[2014]8号)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