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协会与工作委员会 >  正文

[江苏省]关于责令江苏京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限期改正的通知

2011/04/14

苏建函价(2011)228号

各市建设局(委):
      经核实,江苏京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企业名单及改正内容详见附件),改正期限为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7月10日。需改正企业应及时将改正结果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如逾期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将按照规定撤回其资质。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附件:限期改正造价咨询企业名单及改正内容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第七批限期改正企业名单.xls

Baidu
map